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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買保險
航空貨運險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航空貨運險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ㄒ唬┗馂、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ǘ┮蝻w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ㄈ┮蚴苷饎、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ㄋ模┮虬b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ㄎ澹┓矊僖后w、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馐鼙I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ㄆ撸┰谘b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航空貨運險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馉、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ǘ┖朔磻、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ㄈ┍kU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ㄋ模┰诒kU責任開始前,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ㄎ澹┦袃r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儆诎l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ㄆ撸┍槐kU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航空貨運險責任起訖
第九條 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條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保險貨物運輸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ㄒ唬┍kU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保險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十五天為止。
。ǘ┍kU貨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航空貨運險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ㄒ唬┍kU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ǘ┏羞\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ㄈ┦肇泦挝坏娜霂煊涗、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單據;
。ㄋ模┢渌欣诒kU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二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航空貨運險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凡經航空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分別適用本條款及《民航管理條例》最高賠償每公斤貨物不超過20元、《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